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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日期: 2019-11-28 16:13:38 作者: 郭川川

考点45: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一)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申报文件、操作要求、登记、托管与兑付的有关规定

1.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

(1)政策性银行。

只要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便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2)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3年连续盈利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财务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0%,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②申请前1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4)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另外,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8%。

(5)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2.申请金融债券发行应报送的文件

(1)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金融债券发行办法;承销协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2)除政策性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3.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1)发行方式。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2)担保要求。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没有强制性担保要求;

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需要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

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3)信用评级。

(4)发行的组织。

(5)异常情况处理。

(6)其他相关事项。

4.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兑付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曰前(含当日),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人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二)次级债务的概念和募集方式

1.商业银行次级债务

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含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方式为商业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目标债权人为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不得向目标债权人指派,不得在对外营销中使用“储蓄”字样。次级定期债务不得与其他债权相抵销;原则上不得转让、提前赎回。特殊情况,由商业银行报原中国银监会审批。商业银行应当对次级定期债务进行必要的披露。

2.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

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

3.证券公司次级债务

这里所称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经批准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务。

(三)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募集方式

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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